標題: 藝人裸照上網 史可雋罪成 [打印本頁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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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達 時間: 2009-4-30 09:45 標題: 藝人裸照上網 史可雋罪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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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星島)4月30日 星期四 06:30
(綜合報道)
(星島日報報道)擾攘超過一年的網上藝人裸照案昨終裁決,年輕的電腦維修員史可雋被裁定三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成立,還柙至下月十三日,取背景及勞教報告始宣判。總裁判官唐文指案中控方證人除陳冠希證供有疑點外,其餘均誠實可靠,而被告擅自抄取客戶私隱,嚴重違反誠信,明言會判他入獄。
陳冠希與女藝人鍾欣桐、陳文媛、張栢芝和顏穎思的網上裸照案昨於九龍城法院裁決,涉案電腦維修員史可雋(二十四歲)雖被裁定罪成,但究竟誰是首次於互聯網發布藝人裸照的「奇拿」,始終成謎。
辯方大律師鄧子楷在被告罪成後即稱,被告明白控罪嚴重,監禁無可避免,但被告犯案時只有二十一歲,加上案件多次延誤,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;但控方反駁,前辯方律師在關鍵時刻,突不同意到海外向陳冠希取證,加上控方女證人蔡玉芬懷孕,才令案件延誤。
總裁判官唐文指斥被告違反誠信,令本案特別嚴重,故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,但會索取背景及勞教報告以保留判刑的選擇,但明言並非給予被告錯誤的期待,監禁在所難免。
唐文昨於裁決分析陳冠希及十四名控方證人的證供,指案中大部分關鍵證人誠實可靠,雖然辯方質疑電腦公司銷售員謝立翹,於○六年一至六月維修陳冠希電腦並不尋常,但法官認為作為一家小型電腦店,職員兼任維修、銷售工作沒有甚麼稀奇,而謝不可能事前知道涉案電腦內有裸照,亦沒有陷害被告,另電腦店東主葉肇山證供直接簡單。
唐文指出,○六年六月八日被告到家居店維修電腦,向兩名女職員蔡玉芬和梁婷欣,展示陳冠希與女藝人的裸照,蔡雖在庭上稱看過百張裸照感尷尬,與之前供詞只看過十多張有所出入,但裁判官接納蔡當時觀看過程太快,只對十多張相片有深刻印象。裁判官稱,謝立翹與被告發現陳冠希手提電腦內的裸照,謝曾警告被告「當無睇過」,加上公司已規定員工不可偷取或外泄客人電腦資料,而被告卻未經陳冠希同意,由公司外置硬碟機下載有關裸照至一部電腦,再上載連接上網的何服器內,之後再利用家品店電腦登入伺服器,將一千三百張裸照燒錄光碟贈送予女證人梁婷欣,故裁定被告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。
案件編號:九龍城刑事四○○三──二○○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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