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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破產ge知識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★☆安☆★    時間: 2007-3-11 11:15     標題: 破產ge知識

經過依破產法清理的債務,如果不能受到完全清償,未經清償部分是可以一筆勾銷。聲請破產的前提要件是債務人要有財產可破。如果兩手空空,毫無財產,只有人一個就沒有分配財產的問題。聲請是會被法院駁回。另還破產程序的進行要登報公告週知所有債權人都來參與,光是登報與通知就應花費不少錢,沒錢破產程序就無法進行。債務人一旦如願成為破產人,人身、行動自由都會遭受限制。司法院日前指出,有一百五十多種的職業,破產人至少七年以內都不得擔任。想破產的人對這些問題都要多作考慮,以免後悔。

法規:破產法 (民國 82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)
第 154 條 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,或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,為詐欺破產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:一 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者。二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。三 毀棄或捏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,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 確者。
第 147 條 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,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,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,應為追加分配,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後始發現者,不得分配。
第 145 條 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。
第 139 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,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。前項分配,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。分配表,應經法院之認可,並公告之。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法院提出之。
第 135 條 法院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調協條件公允,應以裁定認可調協。
第 130 條 調協計劃,應載明左列事項: 一 清償之成數。 二 清償之期限。 三 有可供之擔保者,其擔保。
第 129 條 破產人於破產財團分配未認可前,得提出調協計劃。另有知識讓你參考~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?qid=1306033104109破產法程序破產要先『產』才可破破產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,組成破產財團,破產人本身要有負債2成的財產,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,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(約十多萬)等必要費用以後,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。如果債務人並無財產就沒有辦法進行分配財產給債權人,會被法院駁回破產聲請。而且將來你有工作收入,債權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/3薪水償還債務,並不是破產後就不用償還債務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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