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-5-18 08:06
雷達
男 子 呃 綜 援 社 署 延 遲 五 年 檢 控
患 有 腦 積 水 病 的 中 年 漢 , 向 社 署 訛 稱 妻 子 沒 有 工 作 收 入 , 於 五 年 內 騙 取 綜 援 金 近 30 萬 元 , 他 昨 在 屯 門 法 院 承 認 11 項 欺 騙 罪 , 主 任 裁 判 官 郭 偉 健 批 評 社 署 於 接 獲 匿 名 投 訴 , 延 至 五 年 後 才 轉 交 警 方 起 訴 , 認 為 社 署 延 誤 檢 控 , 以 致 騙 款 數 額 累 積 增 多 , 更 指 社 署 私 下 與 被 告 協 議 分 20 年 攤 還 騙 款 的 處 理 方 法 不 恰 當 。本 案 原 有 兩 名 被 告 , 即 陳 德 標 ( 49 歲 ) 與 其 妻 子 黃 梅 珍 ( 42 歲 ) , 控 罪 指 他 們 於 1999 年 3 月 11 日 至 2003 年 9 月 31 日 間 , 不 誠 實 地 以 欺 騙 手 段 , 即 虛 假 地 向 社 署 表 示 , 家 庭 成 員 並 沒 有 受 僱 工 作 , 從 而 促 致 社 署 於 1999 年 5 月 1 日 至 2004 年 2 月 29 日 間 , 發 放 綜 援 金 共 29 萬 7 千 7 百 多 元 。
私 下 協 議 分 20 年 攤 還
控 方 昨 不 提 證 供 並 撤 銷 黃 梅 珍 兩 項 控 罪 , 其 夫 則 承 認 全 部 11 項 罪 名 。 律 師 求 情 表 示 , 陳 德 標 以 前 當 地 盤 工 人 , 其 後 因 患 有 腦 積 水 病 接 受 手 術 , 從 腦 部 駁 喉 至 腹 部 , 自 此 不 能 工 作 , 申 請 失 業 綜 援 金 及 傷 殘 津 貼 。 其 妻 早 年 任 超 市 清 潔 散 工 , 最 近 已 獲 公 司 聘 為 長 工 , 月 入 6,000 元 , 夫 婦 育 有 一 對 10 餘 歲 子 女 , 並 要 照 顧 70 歲 高 齡 母 親 。
主 任 裁 判 官 郭 偉 健 聽 畢 求 情 後 , 向 控 方 查 問 案 件 詳 情 , 質 疑 社 署 對 本 案 的 檢 控 有 所 延 誤 。 他 指 社 署 於 2000 年 已 接 獲 匿 名 投 訴 , 為 何 要 調 查 三 至 四 年 之 久 , 才 於 2005 年 4 月 將 案 件 轉 交 警 方 調 查 及 落 案 起 訴 , 因 拖 長 時 間 以 致 金 額 累 積 , 騙 款 達 29 萬 多 元 。
郭 偉 健 又 指 , 社 署 對 被 告 夫 婦 未 作 出 起 訴 前 , 已 於 2005 年 1 月 私 下 與 被 告 協 議 還 款 方 式 , 安 排 他 分 20 年 攤 還 該 筆 騙 款 , 從 日 後 領 取 的 每 月 7 千 多 元 綜 援 金 , 扣 除 2 千 多 元 作 為 還 款 之 做 法 , 並 不 恰 當 。 若 扣 除 還 款 後 的 4 千 多 元 生 活 費 , 實 不 足 以 應 付 被 告 一 家 四 口 開 支 , 可 能 會 迫 使 他 再 隱 瞞 收 入 而 觸 犯 法 例 。 現 將 被 告 還 柙 至 6 月 7 日 , 待 取 閱 報 告 始 判 刑 。
社 署 : 員 工 經 驗 不 足
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鄧 國 威 表 示 , 該 案 發 生 在 多 年 前 , 社 署 人 員 經 驗 不 足 , 以 致 花 較 長 時 間 調 查 , 希 望 日 後 可 控 制 調 查 時 間 在 13 個 月 內 , 至 於 跟 被 告 協 議 的 還 款 期 限 , 並 不 代 表 不 提 出 起 訴 。 社 署 發 言 人 並 指 , 如 揭 發 綜 援 受 助 人 詐 騙 , 犯 事 者 除 了 可 能 面 對 刑 事 檢 控 外 , 多 領 的 援 助 金 亦 須 全 數 退 還 給 社 署 , 社 署 與 受 助 人 商 討 還 款 時 , 表 明 償 還 款 項 並 不 影 響 詐 騙 綜 援 所 採 取 的 法 律 行 動 , 社 署 亦 會 考 慮 受 助 人 的 實 際 家 庭 狀 況 及 還 款 能 力 , 訂 定 合 適 的 還 款 期 限 。
案 件 編 號 : TMCC1282/06